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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两政策"撞衫" 企业对其不以为意

发布时间:2011-06-27 22:30:11   作者: 浏览次数:104    【返回列表】

近日,工信部公布《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指南》),明确了一套严格的再制造产品认定制度。回溯到今年4月,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,确定了首批14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,同时将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:发动机、变速器、发电机、启动机、转向器五大总成。

●  一个产品两个标识

    从政策的本身来看,国家发改委发布的《管理办法》,主要针对的是汽车零部件领域。并且发改委对此作出详细的定义,规定仅有汽车零部件产品的五大总成可以参与再制造。而工信部发布的《实施指南》并不是针对汽车量身定做的。

    据悉,工信部的《实施指南》所涵盖的再制造产品,包括通用机械设备、专用机械设备、办公设备、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等。

    从政策内容看,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暂不允许再制造企业从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收购“五大总成”进行再制造;再制造产品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原产品新件的质量保修期;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不得回收或再制造未获得授权的其他企业产品;再制造产品应进入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系统进行流通,不得直接向社会零售市场销售;再制造企业应获得可再制造旧件的原生产企业的商标使用权。然而,《实施指南》没有对再制造产品的回收、销售等作出详尽的细分。所以,从某种程度上,《实施指南》可以被理解为初步的准入制度,并且是针对工程机械领域,对于汽车行业并不具有直接的作用。

    另外,《管理办法》和《实施指南》对于再制造产品的认定标志都作出规范,但是对于商用车的整车企业来说,只要有一个认定标志就足够了。

●  两份文件差别不大

    当《商用汽车新闻》记者向部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咨询相关情况时,绝大部分企业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,还有人对认定标志持“不感冒”的态度。

    “我们这边目前还没有收到这份文件。”潍柴动力(潍坊)再制造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告诉《商用汽车新闻》记者。据悉,《实施指南》初定申请截止日期为10月29日,而现在已是11月。

    “之前根据发改委出台的《管理办法》,我们已经申请过了。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再制造产品,也都贴有再制造产品的认定标志。”潍柴动力(潍坊)再制造有限公司相关人士表示。

    法士特规划部的相关负责人也认为,没有必要重复申请。“已经看过工信部发布的《实施指南》。当时看完的理解是,《实施指南》所指向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国内工程机械领域,对于汽车领域的影响并不大。”这位负责人表示,早前国家在制定标准的时候,经常将汽车行业和机械行业并列在一起。如今工信部的《实施指南》也有类似的意思,相比较之下,发改委的《管理办法》对汽车行业更具有针对性。

    “发改委在《管理办法》里面专门提及,如果没有得到原生产企业的授权,是不能够从事该零部件品牌的再制造生产。而工信部的《实施指南》并没有对此进行特别的规范。”法士特规划部的相关负责人认为。

●  三是标准相冲突

    《商用汽车新闻》记者了解到,存在这种看法的企业并不在少数。“或许国内的商用车零部件企业看过《实施指南》后,都会产生类似的想法。”某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相关人士告诉《商用汽车新闻》记者,如果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想申请工信部的再制造认定标志,就会发现和发改委的《管理办法》有所冲突,所以只能理解为《实施指南》是主要针对机械加工行业。

    确实,相比较发改委和工信部的两份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准,两者所限定的范围各有所侧重。对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来说,再次申请再制造认定标志并没有太大意义。据悉,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产品目前已经在市面上进行销售,并且销售的再制造产品上已经贴有再制造产品的认定标志(发改委原先制定的),所以对于《实施指南》不重视在所难免。

   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,无论是贴哪个部委的再制造产品标志,都说明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再制造行业的重视。“我们很看重这个行业的发展。”某发动机再制造企业的相关人士表示,今年预定的销售目标是5000台,截至目前已经完成4900台左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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